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又有新一批環保法律法規,環境規范和標準開始實施。
1、《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強化精準治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水、大氣、噪聲、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許可管理等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態環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發電設施》 為進一步提升碳排放數據質量,完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度機制,增強技術規范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態環境部制定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發電設施》。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生態環境統計技術規范 排放源統計》(HJ772-2022)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生態環境統計管理,規范排放源統計調查工作,生態環境部制定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生態環境統計技術規范 排放源統計》。本標準規定了排放源統計調查設計、數據采集、數據匯總和報送、質量控制、報告編制、數據公布 的一般原則及方法要求。本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4、《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全法》,農業農村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海關總署和國家林草局組織制定了《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 為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指導排污單位及時、如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情況,制定本規則。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火力發電、水泥制造和造紙等行業正式施行。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其他行業參照施行。 6、《重點用能產品設備能效先進水平、節能水平和準入水平(2022年版)》 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有關工作部署,推動重點用能產品設備能效水平提升和技術裝備更新改造,促進有效投資,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發布〈重點用能產品設備能效先進水平、節能水平和準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上述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相關產品設備標準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7、《海洋碳匯核算方法》(HY/T 0349-2022) 我國首個綜合性海洋碳匯核算標準《海洋碳匯核算方法》(HY/T 0349-2022)由自然資源部批準發布。《標準》于2017年立項,由自然資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牽頭編制,為海洋碳匯研究和應用提供了一套適用方法。《標準》認為海洋碳匯是紅樹林、鹽沼、海草床、浮游植物、大型藻類、貝類等從空氣或海水中吸收并儲存大氣中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和機制,規定了海洋碳匯核算工作的流程、內容、方法及技術等要求,確保海洋碳匯核算工作有標可依,填補了該領域的行業標準空白。本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8、《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包特性鑒定—水泥固化體》(GB 41930-2022) 本標準規定了以水泥為主要固化(固定)介質的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包特性鑒定要求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待近地表處置的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包(包括固化體和固定體)的特性鑒定。本標準不適用于使用高完整性容器的廢物包的特性鑒定。 本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9、《衛星遙感細顆粒物(PM2.5)監測技術指南》(HJ 1264—2022)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和指導衛星遙感細顆粒物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衛星遙感細顆粒物監測的方法、結果驗證、質量控制等內容。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 10、《固定污染源廢氣 苯系物的測定 氣袋采樣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 1261—2022)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苯系物的氣袋采樣/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苯、甲苯、乙苯、鄰二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異丙苯和苯乙烯的測定。當進樣體積為 1.0 ml 時,方法檢出限為 0.2 mg/m3~0.6 mg/m3,測定下限為 0.8 mg/m3~2.4 mg/m3。本標準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 11、《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的重量法。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樣器進行環境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濃度的手工測定,同時適用于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濃度的手工測定。當使用大流量采樣器和萬分之一天平,采樣體積為 1512 m3 時,方法檢出限為 7 μg/m3。當使用中流量采樣器和十萬分之一天平,采樣體積為 144 m3 時,方法檢出限為 7 μg/m3。本標準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 12、《環境空氣和廢氣 臭氣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及各類惡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氣的三點比較式臭袋法。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和固定污染源廢氣樣品中臭氣的測定。本標準測定方法是嗅覺器官測定法,不受臭氣物質種類、種類數目、濃度范圍及所含成分濃度比例的限制。本標準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 將石灰窯尾氣作為原料氣生產化工產品的石灰生產設施不適用本標準。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山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對生活垃圾、醫療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本條例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吉林省排污許可證后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和《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加快推進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實現全過程、多要素“一證式”管理,規范排污許可證后管理,推動排污許可證有效執行,吉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吉林省排污許可證后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貴州省六盤水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該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辦法》共計21條,主要對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適用范圍、職能職責、現場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范。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酒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酒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于2022年9月16日經酒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11月25日經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查批準。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該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6、《山西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條例》 為了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保障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山西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條例》經由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7、《淮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淮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經市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10月18日以市政府令第57號印發,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淮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共有28條,包括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監管部門職責、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和具體防治措施、揚塵污染監管以及法律責任等,明確和細化了揚塵污染防治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確定并規范了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和具體措施,完善和強化了揚塵污染防治日常和專項監管體系。 8、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支持新城建設深化環評與排污許可改革的若干意見(試行)》 加快推進新城建設和南北轉型是市委、市政府完善全市發展空間布局的重大戰略部署,為拓展環評與排污許可領域的制度創新及其成果應用,加快推進嘉定、青浦、松江、奉賢和南匯五個新城以及南北轉型地區(寶山區、金山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意見將于2023年1月1日起實行。 9、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開展《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試行工作的通知,實施范圍包括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火力發電、水泥制造、造紙等4個行業所涉企事業單位。2022年12月1日起,開始試標記,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10、《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規范化處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1、《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首都生態文明建設,推動新時代首都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2、北京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分類處置與資源化綜合利用的意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十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分類處置與資源化綜合利用的意見》(京管發〔2022〕24號)。《意見》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將全面實施建筑垃圾分類處置,優化調整建筑垃圾備案登記制度,強化建筑垃圾全鏈條閉環管理,大力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并從嚴格監督考核、嚴格備案管理、嚴格行業監管、嚴格資金監管、嚴格設施用地、加強行業自律、嚴格執法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強化保障措施。 13、《內蒙古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4、《寧夏回族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5、《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高水平建設美麗浙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6、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海綿城市建設區域評估標準》 為規范海綿城市建設區域效果的評估,系統化全域推進浙江省海綿城市建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升城市防災減災能力、擴大優質生態產品供給、增強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制定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浙江省海綿城市建設區域效果的評估。本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7、《晉中市漳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 晉中市人大發布《晉中市漳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條例》,由晉中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指導、統籌協調漳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建立生態保護與修復聯席會議制度,督促檢查漳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并開展考核評價。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漳河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與管理、水旱災害防御等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對有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考核。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8、《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實施細則》 根據《細則》,再生水可用于農業用水、城市雜用水、工業用水、水源空調用水、生態補水以及補充河流、湖泊地表水和地下水。再生水用于上述用途時,其水質應符合相應標準,再生水利用有多種用途時,同系統供水的水質標準應按多種用途中水質要求最高者確定。本實施細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9、廣東省《粉塵涉爆企業安全風險防控技術規范》(DB44/T 2390-2022)
來源:環保365